我行2004年法律工作会议于4月26至27日在云南召开
全行法律工作会议提出
以股份制改造为契机 深入贯彻依法治行基本方针
●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业务发展和法律风险防范的关系
●实现法律工作重心向风险事先防范的转变,以法律风险事先防范为核心,强化法律风险管理
●适应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需要,推动全行上下学法用法,提高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质
在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全面推进的形势下,为研究当前和今后法律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为股份制改造和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与保障,我行2004年法律工作会议于4月26至27日在云南召开,副行长郑之杰到会并做重要讲话,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程美芬做工作报告。各一级分行的主管行领导及法律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郑之杰肯定了全行法律工作的成绩。他说,这是我行第一次法律工作会议,这说明法律工作在我行的地位和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总行党委一贯高度重视依法治行工作,始终把依法治行作为全行的一项基本治行方略。在总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去年一年法律工作介入业务活动的环节进一步提前,全行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合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都有赖于法律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努力。今后,全行仍须继续高度重视和坚持依法治行,努力提高依法经营的水平,以真正适应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
郑之杰强调,股份制改造是今年全行工作的主线,我们要把为股份制改造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与保障作为全行法律工作的重中之重。股份制改造对于建设银行的重要意义在于全面推动我行现代商业银行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建立。为此,我们要适应金融法制环境变化,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行,以符合股份制改造进程中及改制后商业银行法治化的要求。股份制改造中的重组分立、确定和划分资产界面、股份公司设立、次级债的发行等各项工作都需要法律保障,需要法律部门的大力参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国金融业的一次全新的改革实践,我们要深刻认识所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全行各级法律部门要积极投身于这场复杂艰巨的变革当中,做好股份制改造试点的法律支持、保障工作。
郑之杰指出,今后我行法律工作主要应注重以下工作:
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业务发展和法律风险防范的关系。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是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的内在要求,是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必然选择。为了实现全行业务全面、协调、稳定、持续发展,必须坚持《商业银行法》所要求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三性”经营原则,做到风险防范与业务发展的平衡。
实现法律工作重心向风险事先防范的转变,以法律风险事先防范为核心,强化法律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如何,直接决定着一个银行的资产质量,影响着银行的核心竞争力。要适应金融法制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必须进一步增强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强化风险的事先防范,建立健全全面支持业务发展的事前防范风险、事中控制风险、事后补救风险的法律保障体系。全行上下特别是各级领导人员必须切实改变“法律工作就是打官司”的错误认识,法律观念必须要从根本上真正转变,从将法律看作是解决问题的工具转变为贯彻在工作过程中的风险防范的方法。
适应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需要,推动全行上下学法用法,提高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质。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效率、高素质的法律工作队伍,是建设银行法律工作继续发展的关键。为适应股份制改造的要求,加强培训工作对全行发展战略实现的智力支持和保障作用,总行将全面推进培训体制改革,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全行人力资本的总体质量。各分行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大力加强对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金融业务培训。全行法律工作人员也要进一步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要通过培训和法律人员的自身努力,形成一支适应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求的法律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