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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第3期申购提示性说明

发布时间:2004-12-20

重要提示

1.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4]39号文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6号文件批准发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2004-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第3期。

2.        本次发行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申购期间为2004年12月21日和22日止,时间为每天的9:00-17:00。各承销团成员请详细阅读本《2004-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第3期申购提示性说明》(以下简称“《申购说明》”)。

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和簿记管理人,组织本期债券的簿记发行工作。

4.        本期债券的目标发行额为100亿元,参与簿记建档发行的债券数量为本期债券目标发行额扣除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总额的剩余部分。

5.        承销团成员提交的簿记申购金额为扣除其基本承销额后的需求金额。

6.        在本《申购说明》中,工作日是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7.        本次簿记建档仅接收承销团成员的申购订单。其他投资者请通过承销团成员购买本期债券。

8.        本次簿记建档截止后将停止接收承销团成员的申购订单,敬请留意。

 

一、   本期债券主要条款

1.        债券名称2004-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第3期。

2.        计划发行规模:人民币100亿元(壹佰亿元)。发行人在簿记建档结束时有权行使超额增发权,在本期债券100亿元的目标发行额之外,增加发行不超过67亿元(陆拾柒亿元)债券。本期固定利率债券和本期浮动利率债券的具体比例与发行规模根据发行申购情况确定。

3.        债券性质: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由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4.        债券期限:10年期固定利率,投资人可转换、发行人可赎回债券;10年期浮动利率,发行人可赎回债券,债券基准利率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7天回购利率平均值。

5.        票面利率:本期固定利率债券第1年至第5年的票面利率为4.95%,按年付息。本期浮动利率债券第1年至第5年的票面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0%,基准利率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每天公布的7天回购加权利率20个交易日的算术平均值(B_1M),按半年浮动,按半年付息。

6.        本期固定利率债券投资人可转换条款:对于本期固定利率债券,投资人在2006年12月27日有权选择按本期固定利率债券的面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浮动利率债券。经转换的浮动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为基准利率加基本利差;基准利率为经转换的浮动利率债券第一个计息年度起息日(即2006年12月27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按年浮动,按年付息;基本利差为1.80%。固定利率债券转换为浮动利率债券的比例为1:1,转换数量最低为1000万元面值或其整数倍。有关转换具体事宜另见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届时通知。

7.       发行人可赎回条款:

1)对于本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人可以选择在2009年12月27日有权选择按本债券的面值提前赎回全部或部分该债券。如发行人行使本赎回条款,则本期固定利率债券赎回部分自2009年12月27日停止计息并兑付本息。如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条款,对于本期固定利率债券后五年的票面利率为7.9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对于经转换的浮动利率债券,其后五年的基本利差在前三年1.8%的基础上加1个百分点(1%),为2.8%。

2)对于本期浮动利率债券,发行人在2009年12月27日有权选择按本期浮动利率债券的面值提前赎回全部或部分该债券。如发行人行使本赎回条款,则本期浮动利率债券赎回部分自2009年12月27日停止计息并兑付本息。如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条款,对于本期浮动利率债券其后五年的基本利差在前五年2.0%的基础上加1个百分点(1%),为3.0%。

3)发行人选择赎回前,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即于2009年11月27日之前通过指定媒体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同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具体操作办法见届时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通知。

8.       本期浮动债券基准利率(7天回购加权利率)计算规则:

1)本期浮动债券基准利率计算所用的基础数据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每天公布的7天回购加权利率数值,该数值的计算方法详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在中国货币网站(http://www.chinamoney.com.cn)上的有关说明。

2)本期浮动利率债券首个计息期间所采用的基准利率为:自2004年12月20日往前20个交易日的7天回购加权利率的算术平均值(即12月20日的B_1M数据),利率基准保留两位小数,多于两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浮动利率债券第二次付息的基准利率为前次付息日往前20个交易日的7天回购加权利率的算术平均值(即前次付息日的B_1M数据),其后以此类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在本期债券每个付息日后通过中国货币网对下一次付息日采用的利率基准进行提示(投资人也可自行查阅中国货币网公布的7天回购加权利率数据)。

9.        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

10.     付息方式:固定利率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浮动利率债券每半年付息一次。

11.     发行价格:人民币100元

12.     发行期限:2004年12月21日起至2004年12月22日止

13.     分销期限:2004年12月23日起至2004年12月24日止

14.     起息日期:2004年12月27日

15.     缴款日期:2004年12月27日

16.     债券形式:采用记帐方式,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一托管。

17.     付息日:本期固定利率债券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浮动利率债券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6月27日和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8.     兑付日: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12月27日;如果发行人在2009年12月27日行使赎回权,则被赎回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09年12月2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9.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各付息日与兑付日前10个工作日,由发行人按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付息公告”或“兑付公告”。本期债券的付息和兑付,按照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规定,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代理完成本息支付工作。相关事宜将在“付息公告”和“兑付公告”中详细披露。

20.     发行方式:以簿记建档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承销发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簿记管理人,组织承销团,管理簿记发行过程。

21.     发行对象:银行间债券市场全体成员。

22.     债券评级: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为AAA级。

23.     上市交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24.     本期债券的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二、   申购时间

申购期间自2004年12月21日起至2004年12月22日止,时间为每天9:00-17:00。承销团成员须在上述规定的申购期间内以传真形式向簿记管理人提交《2004-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第3期申购要约》(以下简称“《申购要约》”,见附件一),申购时间以申购要约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的时间为准,传真专线:010-65051045。

 

三、   申购程序

1、   承销团成员按本《申购说明》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申购要约》,并在本《申购说明》要求的时间内,将加盖公章的《申购要约》传真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传真号码(传真号码:010-65051045)。

2、   对本期债券的任一品种,每个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申购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必须是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

3、   申购要约一经到达簿记管理人处,即不得撤回。

 

四、   确定发行规模

    簿记管理人根据所收到的《申购要约》,进行簿记建档,统计有效订单的数量。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经协商一致后,最终确定本期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相应的发行规模,并将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上刊登的《2004-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第3期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公布。

 

五、   债券配售与缴款

1.定义:

(1)         有效订单:承销团成员发出的符合簿记管理人格式要求的申购要约于规定截止时间前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传真号码:010-65051045),且其他内容亦符合本《申购说明》要求的订单;

(2)         有效申购总金额:所有有效订单的本期固定利率债券和/或本期浮动利率债券申购金额总和。

 

2.配售原则:

1) 如果簿记建档的最终结果显示,本期固定利率债券、本期浮动利率债券的有效申购总金额、以及全体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之和不超过本期债券的计划发行规模(人民币100亿元),则全部有效订单将获得100%配售;

2) 如果本期固定利率债券、本期浮动利率债券的有效申购总金额、以及全体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之和大于100亿元,但不超过167亿元,则发行人将根据实际簿记情况行使本期债券的超额增发权,且全部有效订单将获得100%配售;

3) 如果本期固定利率债券、本期浮动利率债券的有效申购总金额、以及全体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之和大于167亿元,则发行人将行使全部67亿元的超额增发权,且全部有效订单将按照统一比例获得配售;每个承销团成员的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订单中的申购金额;同时,本期固定利率债券与本期浮动利率债券的比例将按照对二者实际需求的比例予以确定。

 

3.缴款办法:

簿记管理人将在2004年12月23日以传真《2004-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第3期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的方式书面通知各承销团成员的获配债券金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承销团成员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该获配金额包括承销团成员的基本承销额和其获得配售的簿记申购金额。

 

六、   债券登记托管

本期债券的登记托管工作由簿记管理人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相关规程,为承销团成员和其他投资者统一办理。承销团成员应在缴款日(2004年12月27日)17:00前,向簿记管理人发出《2004-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第3期登记托管指令》(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七、   违约申购的处理

    获得配售的承销团成员如果未能在簿记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债券认购款项,将被视为违约申购。发行人有权自行处置与该违约投资者未缴纳的认购款项相对应的债券,并有权依据《2004-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第3期承销协议》等,进一步依法追究该违约承销团成员的法律责任。

 

八、   簿记管理人联系方式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邮编:100004

联系电话:010-65058106

传真:010-65051045

联系部门:销售交易部

   

各承销团成员和其他投资者应就其认购本期债券的有关事宜咨询其法律顾问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士,并对认购本期债券的合法、合规性自行承担责任。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13日

附件一

附件二